2025-07-30
在實踐中,專利代理人經常把專利侵權判定方式與專利申請審查中的新穎性、創造性判斷混淆,拿技術特征來作對比。殊不知,這種判斷方式,其實一開始就出現了錯誤:新穎性、創造性的判斷,更多的是文字內容、以及文字內容體現的技術特征的對比判斷,而侵權與否的判斷,則是文字內容以及文字內容體現的技術特征與現實產品的對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并沒有對侵權判定方式做出任何規定,僅一句“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所以,如何判定是否侵權,在專利代理實踐中存在多種不同的方式。
其實,在司法實踐中,執業律師更加關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各法律規定的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XXXXX的解釋”,甚至是地方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解答、或者指導意見,這些法律文件,更加細致的解釋了法律法規的適用。對于專利侵權,此次先簡談兩條司法解釋內容: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9〕21號”“第七條 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方法權利要求未明確記載技術步驟的先后順序,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后直接、明確地認為該技術步驟應當按照特定順序實施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步驟順序對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9〕21號”第七條,是對《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的具體細化和操作指引,人民法院在判定侵權時,必須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這與專利法中強調的以權利要求為準的原則相一致,確保了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權利要求是專利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本內容,它以技術特征的形式清晰界定了專利技術方案的邊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每一項技術特征都構成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基本單元,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必須首先對權利要求進行技術特征劃分。只有通過全面審查這些技術特征,才能準確判斷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這種技術特征的分解不是機械的文字拆分,而是基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理解,對技術方案進行的實質性劃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進一步明確了方法專利權利要求中技術步驟順序的限定作用。從專利法原理看,技術步驟順序是否構成對保護范圍的限定,本質上涉及專利權邊界的確定問題。如果步驟順序對實現專利技術效果具有實質性影響,則應當將其視為限定條件;反之,如果順序變化不影響技術效果,則不應構成限定。當權利要求中未明確記載技術步驟的先后順序,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能夠從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中直接、明確地推斷出特定順序時,該順序應當被認定為對專利權保護范圍的限定。這體現了專利法對權利要求內容的全面審查要求,確保專利保護范圍的確定性和合理性。專利法在判斷技術方案的創造性、新穎性以及侵權認定時,常常需要參考“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認知水平。第十一條解釋中提到的“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正是這一概念的體現。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是指具有與專利技術相關領域的普通知識和技能,能夠理解專利技術內容并實施該技術的人。在判斷方法專利步驟順序是否對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時,需要從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角度出發,考慮其在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后的理解和推斷。這種判斷方式符合專利法對技術方案整體性和邏輯性的要求,避免了對權利要求的孤立解讀。方法專利步驟順序問題在化學、制藥、生物技術等領域尤為突出。例如,在化學合成方法中,反應步驟的順序改變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產物;在制藥工藝中,某些處理步驟的前后調整可能影響藥品的純度和療效。這些領域的方法專利往往涉及復雜的技術關聯性,步驟之間并非簡單的線性關系,而是可能存在條件依賴、反饋循環等復雜結構。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確立,為這些領域的方法專利保護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指引。
專利是否侵權的判定,不是對技術特征作簡單的機械的文字拆分,而是基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理解,對技術方案進行的實質性劃分,明確專利權邊界,要符合專利法對技術方案整體性和邏輯性的要求,避免對權利要求的孤立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