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8
2025年3月3日,日本最高法院裁定,構建由位于美國的服務器所組成的網絡系統(其經由網絡連接到日本的用戶終端)構成了日本《專利法》第2條3款i目所規定的“生產產品”行為,并侵犯了一件涉及帶有評論的流媒體服務系統的日本專利。
根據地域原則,日本專利權僅在日本有效。因此,《專利法》下的“生產產品”行為必須是完全在日本完成的,才能被認定為侵權。在本案中,一審法院(即東京地方法院)認為,被告是一家美國公司,并沒有侵犯到原告專利中的系統權利要求。法院表示,被告沒有在日本“生產”被指控的系統,因為專利權利要求中所引用的一些步驟是由位于美國的服務器執行的。
在上訴過程中,知識產權高等法院推翻了這一觀點,認為根據《專利法》,構建基于網絡的系統是可以構成在日本“生產產品”的行為,即使該系統的一部分位于日本境外。當然,法院需要從綜合的角度來評估是否是在日本國內生產的產品,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被指控行為的具體方式;被指控系統中位于日本的每個元素的功能或作用;因使用被指控系統而產生發明效果的地點;以及使用被指控系統對要求獲得保護的發明專利權所有人的經濟利益所帶來的影響。
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試圖在專利所有者權利與其他經濟行為者權利之間取得平衡。它指出,一方面,出于對地域原則的嚴格解釋,完全允許某人只通過簡單地在海外安裝服務器就能避免侵犯到基于網絡的系統專利的話,這將難以提供足夠的專利保護。另一方面,如果僅僅因為系統的用戶終端位于日本,就統一認定該系統構成了在日本“生產產品”的話,這將導致過度的專利保護,并損害到經濟活動。
最終,最高法院采納了相同的觀點,并支持了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的裁決,確認了日本的專利權對于構建部分位于日本境外的網絡系統是有效的,只要其作為一個整體可以被認定為是在日本國內生產的產品。
這一裁決展示了一種靈活的地域原則的適用方法,并且可能會受到那些從事網絡系統研究和開發的科技公司及一般專利權所有人的歡迎,因為它降低了人們通過簡單地將系統移動或擁有位于日本境外的系統的一部分就能規避侵權責任的能力。同時,這也意味著,像本案被告這樣的網絡托管公司和日本以外的其他公司不能再依賴嚴格的地域原則,并且需要更加小心地防止侵犯到日本的專利。日本專利局目前正在研究對《專利法》進行修訂的可能性,以便為涉及網絡的發明權利提供更多保護。
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